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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养野生动物?很容易,用这“办法”可战胜“野保法”,实现“黑白颠倒”

周易经 生态健康行动组 2020-08-28

A:一起来玩由黑变白的翻转魔术哇


国家林草局系统的一些干部,2020年2月24号之后,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很是有些委屈和难过。他们觉得,这对那些合法养殖了多年的野生动物商业利用公司,相当不公平。


比如江西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江西野保局局长涂晓斌就在担忧,全江西野生动物养殖产业,至少有200亿的规模,这200亿要是破产了,怎么向他们交待?


陕西林业局的官员们,倒是不太担心。同理,“陕西林麝养殖协会”的会员企业们,也没那么忧惧。他们相信自己“合法养殖”的林麝,可能不会遭受这次“重大决定”的冲击。他们不仅持有国家林草局代表国务院颁发的《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而且,他们养殖林麝不是为了食用,而是为了制药——制成名贵中药之后,再食用。有了这几道加工和清洗,法律就丧失了其严肃性,甚至丧失威力和合法性了。


生态健康行动组“致命杀手面对面全国清理活动”的小伙伴们,最近一直在研究《野生动物保护法》,研究相关其他法律。重点研究的是国家林草局的前身国家林业部,于1991年出台的《全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越研究越觉得奇怪,这个办法,怎么就那么有本事,能够把明明是不合法的,就变成合法的呢?这个办法,怎么就那么大力气,居然把“野保法”,给直接弃置不顾,直接掀翻在地了呢?


我们决定从源头开始梳理,看看这个“由黑变白”的魔术,是怎么变成的。

B:“管理办法”厉害,还是“野保法”厉害?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在中国,有“上位法”,“下位法”一说。


层次最高的法律,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种各样的“法”。


地位次高的法律,是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位第三高的法律,是各部委、各省市出台的“规章”“办法”。


也就是说,纯粹从法律地位上看,“管理办法”的地位,远不及“野保法”。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办法”与“野保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放弃自己的阵地,全面服从“野保法”的条款。


“野保法”是1988年成立的,2016年做了一次大修。“管理办法”是1991年发布的,后来陆续做了几次修补。


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了,追究过去的错误不好玩。我们且不论过去,就看现在正在起作用的“野保法”。


这部法律的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说的:“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目前为止,主管陆生野生动物的国家林草局,只在2017年,发布过一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的农业农村部,倒是发布了两次。国家林草局发布的这一次,上面只有9种,其中6种是国外的,一种是两栖类,也就是虎纹蛙。兽类,只有马鹿和梅花鹿。

这就是国家林草局的人,最近特别喜欢讲的“白名单”。2017年7月份,发布这第一批白名单时,有专家说,随着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发展,还将有更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到入选标准,经科学论证后适时纳入“名录”管理。


有人嘟哝着说,才9种?太少了吧,明明中国大地上,养殖着好几百种。


好吧,我们再把这份“白名单”扩展一下,加上14年前曾经发布过的一次类似“白名单”。


2003年,国家林草局发布过一次上面列了54种“商业养殖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这份名单,我们姑且也纳入到“白名单”里。


54种加9种,也就是63种。


在这所有的63种可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里,没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穿山甲,更没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塵、马麝、原麝。


但神奇的是,林麝马麝原麝现在都在被合法地商业化养殖。而且,绝大部分,都持有国家林草局颁发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这一切,都是为什么呢?


这一切的黑白颠倒,究竟靠的又是什么呢?

C:食用的被禁止了,药用的,还应当延续吗?


2003年,当时的国家林业局,还出台了一个“部门规章”,以帮助制药的企业,合法地获得麝香的资源。在此前的两年,经过一次摸底调查发现,全国的麝类总量,已经完全无法支撑制药企业的用麝香需求。


黑熊也是如此,黑熊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他出产的熊胆,也是中药企业最喜欢的原料之一,“需求量极大”。


要想满足药用企业的刚性需求,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争取实现人工养殖,并让养殖商业化、合法化。按照经验,麝的养殖比穿山甲要容易得多,1958年以来的实践,已经实现了技术突破。


但麝当时毕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要想合法化地取得保护至上的一些专家的支持,必须想出聪明的办法。这个“办法”后来想出来了,就是“提升麝的保护级别,同时鼓励麝的商业化养殖”。


这个措施听起来自相矛盾,但就是在中国成功地实施了快二十年。


2003221日,当时的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发布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目标说起来,是以全面强麝资源保护”


真正的心思在几天后就显露了。追随着这个被国务院通过的“7号令”,一周之后,2003227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这个通知里,明确了两件事。


是要清楚,将麝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务院为扭转我国麝资源面临的危机,为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


二是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支持麝人工繁育技术和天然麝香代用品研究,发展麝放养基地,促进麝资源的快速增长。有了这个以保护麝的名义,全力商业养殖麝的命令,有了这个专门制作的独一份“特别通行证”,中国麝的养殖,才真正迎来了商业化的大浪潮


D:所以,考题来了,诸位中国最强大脑,“国家林草局”违法了吗


如果按照2016年的“野保法”,除了科研、教育、救护等用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不可以以进行商业化人工繁育并商业化利用的。


所以,1991年沿用到今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理应作废。因为它明显与“野保法”相冲突。上位法遭遇下位法,当然上位法胜出。没道理可讲。


同样,如果按照2016年的“野保法”,2003年的关于全力推进麝的人工繁育并商业化利用,以帮助制药企业获得麝香,这也是错误的,需要及时调整,该作废的要作废。


但这时候,麝类养殖企业就挑战了,我们的证件又不是自己伪造的,我们是从国家林草局那合法办理的啊。所以你要是取缔、注销我的证件,我就可以到法院去告你。


我们把镜头转向国家林草局。国家林草局也觉得冤枉啊,我们依照的是2003年出台的这个办法,才找到了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才敢进行“行政许可”啊。


但稍微懂点法律就知道啊,“野保法”肯定是高于“养麝办法”的啊。


知法违法,下位法又一次,公然违反上位法,这可肿么办?


我们再把镜头指向国家林草局,既然这么积极地扶持制药企业,那么,干脆,把林麝、马麝、原麝早早纳入白名单,不就正大光明了吗?


可是,到今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白名单”,第二批,迟迟也不见真容。


既然没出来,那么,林麝应当就在“黑名单”上。黑熊也应当一直在“黑名单”上。


既然在黑名单上,那么现有的商业化养殖场,就应当通通取缔和关闭啊。


这难道不是法律常识吗?


或许,一切法律,都是可以黑白颠倒的。只要我们愿意。既要威法又要强企。


诸位有心的生态保护组织,诸位聪明机智善良的公益诉讼律师,你们是不是在这个春天,嗅到了一点点,可以去起诉国家林草局“以法违法”的味道?


如果可以,我们就从养麝场和养熊场,开始调查,开始起诉,开始交锋起来


我们已经开始想像在法庭上的各种激烈交锋了,我们期待这一天快点到来。


既然春天来了,那就支持我们,给我们捐款吧。野生动物们,想要的,白的就是白,黑的就是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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